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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务局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长垣黄河河务局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长垣远程监控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垣黄河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的管理运行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系统管理职责

第三条系统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指系统的日常应用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系统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各类传感器校准和设备更新等。

第四条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长垣黄河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供水处共同负责本级涵闸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系统设施安全管理与维护、保养,由监控系统设施所在地的科室、涵闸负责。现地站系统有供水处管理,某地站由水政水资源科管理。

第六条系统维护管理由黄委信息中心统一安排调度,长垣黄河河务局根据黄委信息中心的总体部署进行系统的升级、软件维护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现行的管理体制管理维护。

第八条系统管理经费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使用。属于涵闸管理范围内的管理经费从水费成本中列支,其他部分由管理部门向局财务科申报专项,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系统管理人员应进行系统业务培训,积极参加黄委水调局组织,黄委信息中心承办的各种培训活动。

第三章系统管理规定

第十条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持黄委信息中心统一发放的证书上岗。

第十一条水调部门必须在水量调度工作中应用远程监控系统,并做好运行记录。系统建成至验收后的前两年,引水涵闸现地站要逐日做好运行日志记录,运行日志记录每年不少于60天。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现地站自初步验收通过之日起,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如因管理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涵闸管理单位要负责购置和修复。

第十二条系统有关配置不得随意更改,监控计算机和服务器专机专用。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玩游戏、上互联网等与监控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监控设备要保持开机状态,软件要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应保持对设备的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及时启用备用电源或按上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系统的安全保护,避免危害系统安全情况的发生。

第十六条水政水资源科、供水处每半年应对系统进行一次巡检。每年3月份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第十七条在黄委水调局组织系统联调期间,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检测表”,并逐级上报至黄委水调局。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事项,应按规定详细登记。同时应在两个小时内及时将情况上报至黄委水调局。

第四章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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