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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靠农民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导、县乡为主的原则。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

(二)制定工作规划和目标任务;

(三)督促检查;

(四)组织教育培训;

(五)受理村民意见;

(六)及时制止干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行为;

(七)依法指导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

(一)财务收支;

(二)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

(三)宅基地分配;

(四)水电费收缴;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

(六)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收支;

(七)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

(九)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

(十)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财物的发放使用;

(十一)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

(十二)村集体债权债务;

(十三)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

(十四)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村联席会议确定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公布方案

第八条村务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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