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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

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

(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

(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二审改判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

(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

评查20%以上的执行案件。

每年观摩审判长庭审案件2-3件,并一案一评议。

对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章审判质量评查的内容

第八条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准确、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期间、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判组织是否合法;

(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庭审是否规范;

(四)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规范,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五)通知、公告、宣判及送达是否合法、规范;

(六)案件是否超审限或无故延期

第九条案件实体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对证据的判断、采信是否准确;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四)实体处理是否明确、具体、适当

(一)裁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准确;

(二)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全面、完整;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方面评查的事项

(一)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式样;

(二)裁判文书文字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炼、庄重、质朴、严谨;

(三)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前后是否一致;

(四)裁判文书表述的裁判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其他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二)案卷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三)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是否规范、准确、整洁;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四章审判质量评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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