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 2017年某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17年某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全面清理清除违法建筑,打造优美的城乡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全面彻底查处全县范围内已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制止新发生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提升违法建设防控水平,探索建立控违拆违长效机制,至2018年底,实现去除完存量,控制住增量,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居民生活更加安全、方便、舒适。
二、治理范围
全县范围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简称违法建设)。重点治理城市建成区、镇驻地建成区以及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三、工作原则
(一)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对全县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确认,建立台账,确保无遗漏;重点以城市建成区(居民小区、城中村、企事业单位违法建设)、镇政府驻地(周边及主干线两侧、企事业单位违法建设)为重点,先易后难,先急后缓,逐步推开。
(二)依法整治,分类处置。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依法处理,绝不纵容姑息;根据违法建设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法分类并提出合理的处置政策,按照政策严格处理,该拆除的依法拆除,该罚款的依法罚款。
(三)自查自纠,严格执法。鼓励违法当事人自觉主动改正违法建设行为。在全面排查阶段自行纠正的,可不予追究;对主动申报、整改的,依法从轻处理;对不主动申报、整改,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重处理。
四、治理内容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特别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站场、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
(六)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七)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八)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五、职责分工
(一)属地职责
镇街党委、政府是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镇街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处置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巡查和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二)执法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负责加强不动产登记发证管理,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登记发证。
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城乡规划法规认定违法建设性质,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予以明确。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和无证施工队伍。
水利部门、沭河水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及违法用水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铁路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治理位于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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