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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思考

[摘要]在我国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常将与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所有单位均列为单独的被审计对象,需依法履行向所有对象逐一发送审计通知书、报告征求意见书以及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等繁琐的审计程序。在现行立法没有明确“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最终依据”的条件下,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涉法律关系重新的设计与建构,根据法学与审计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灵活的补充合同简易形式,从而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实现了简化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效率、推动审计创新的目的。

[关键词]政府投资工程审计法律程序

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国家建设的飞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与数额也随之日益增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践中,由于审计机关常常将除建设单位以外的施工、监理、设计等所有参建单位(以施工单位为主体)列为单独的被审计对象,使得审计人员必须向所有对象履行发送审计通知书、报告征求意见书以及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等程序,而某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所涉的参建单位常多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就使得审计人员不得不沉溺于繁琐的程序事项,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效率,而且还常常影响审计的质量与水平。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因政府投资审计程序不规范、不统一问题而涉诉的审计机关,其败诉的机率也是相当高的。因此,如何在坚持依法审计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法律程序,显得更加刻不容缓。

笔者拟运用法学与审计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南京市政府投资审计的实践,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的简化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乞请大家批评指正。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关系分析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一般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涉及三方法律主体与两种法律关系。其中,三方主体包括:审计方、建设方和以施工方为主体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以施工方为例);两种法律关系包括(如图1所示):

(1)审计方与建设方之间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方即为行政主体,而建设方即为行政相对人,适用国家审计法规。因而,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仅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建设方产生拘束力。如果建设方不能依法接受审计,就应当承担《审计法》、《行政处罚法》上的行政法律责任。

(2)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建设方即为民事主体一方,而施工方则为民事主体另一方。双方各自依照建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因而,建设方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支付给施工方,否则应当承担《合同法》、《民法通则》上的违约法律责任。

由图1可知,由于审计方与施工方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根据审计法规的规定,审计方可以直接对施工方进行审计,但在审计认定的工程价款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建设方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这是由于施工方多数是通过招投标的竞争方式获得的建设项目,其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建设合同受《合同法》等国家民事法律的保护。在目前所能收集到的司法案例中,法院几乎都不主张以审计所认定的工程价款(即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否定原建设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即民间的市场行为)。

图1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一般法律关系图

审计方(审计机关)

审计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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