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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渔村社区基层民主科学建设探索与思考

党的十七大把“党员主体地位”写进大会报告中,这是党历史上的第一次,标志着党的建设理念的重大发展。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实践问题。当前,舟山渔农村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又呈现出矛盾的多发期,进一步推进渔农村社区基层民主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对于进一步稳固和提高党员主体地位、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激发和调动广大渔农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舟山“四海”建设,构建海岛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提高党员的主体地位,从而扩大和发展渔农村基层民主,真正使渔农民在所在村庄、社区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课题。

一、推行基层民主科学建设的背景及原因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与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实质之所在。早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之前的1980年,我区就全面推行了村务公开制度。1998年以后,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区又对村级民主决策与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与完善。2005年我区以并村方式建立渔农村新社区,三年来新型渔农村社区对于提高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改善渔农村面貌、减轻渔农民负担、提高渔农民素质、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创新渔农村管理服务模式的成功实践。但是新型社区建立后,社区的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尚不十分完善,社区、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还未真正理顺,社区中的人、财、物管理尚处在磨合期,部分干部群众对社区建设还存在许多疑虑。同时,受市场经济影响,不少党员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个别党员理想信念弱化,部分基层组织党内民主执行不力,党员主体地位没有充分体现,影响了党组织的地位,挫伤了党员的热情。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渔村全面实施以来,村民代表在村重大事务决策中作用增强,有些村过分依赖村民代表的作用,忽视了党员决策参与和作用发挥;不少村(社区)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党组织、村委会、党员、村导代表几者关系没有很好理顺,导致决策不规范、不严谨、不科学,也损害了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少党员对此有不满情绪。从我们走访调查的情况来看,定海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些是定海的本地实际情况所致,有些是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所致。比较突出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党员主体意识不到位。我区的农渔村社区党员大都是以捕捞、务农等为主业的党员和退休老党员为主,其中特别是退休老党员,他们认为为党工作了一辈子,现在退休了,无职无权,该颐养天年了;社区部分无业、失业党员因自身生活艰难,对党的事业悲观失望,充满情绪化;青年党员入党时间短,对党的认识较为淡薄。所以长期以来,致使党员主体意识普遍不强,对党员主体地位认识不够深刻,党员对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解不深,或片面认识或牢骚满腹。

(二)党员主体地位不稳固。基层组织往往把党员仅仅看作党在社区开展各项工作的对象和工具,偏重于向党员提要求、派任务,党内组织生活“一言堂”现象严重,党内制度约束不力,党内民主流于形式,党员除了坚决执行党组织各项决定外,没有充分的话语权、监督权和决策建议权。由于党内制度建设、民主建设滞后,民主制度不健全,使社区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普遍不强,对社区党建关注度和参与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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