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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应当解决的问题

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后,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经过一年多运行,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总体状况是:一方面在主观方面普遍增强了担忧心理、求富心理、进取心理和期望心理;在客观方面仍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委托,配合当地司法所协助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但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明显下降;在自身建设上大多数服务所都改善了硬件设施,重新选址,装修办公房,添置了新型办公用具及通讯设施。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种问题,诸如内部分工不明确,业务开展不顺畅,办案质量不讲究,财务管理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内部人员不团结,制度建设不完善,合伙人员不到位等等。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已成为迫切议题。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管理,摆脱目前自上而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缺乏过硬依据、缺少必要手段”状态,解决好“准确定位、资格准入、严格监管手段”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准确定位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从诞生起直至现在完成脱钩改制的十多年发展时间,其定位一直处在不确切和不连续的变化状态中。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最初的“事业法人体制”,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合属办公”;到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精神艰难地完成脱钩改制,“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再到目前张福森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要求从基层法律服务所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在“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上,使得基层法律服务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上的反复性和不连续性,以及定位本身带来的难以把握性和难以操作性。

其一,关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这一定位很好理解,是指基层法律服务要面向最基层,立足社区,亲民近民,为广大公民提供最便捷的法律服务,使之成为法制需求渗透到每一社会角落的重要载体。但大家是否意识到,这一规定的同时也明确限定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活动范围和执业区域。试想,目前的社区法律需求是否能够满足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生存需求。供需是否能达到基本平衡。在已经脱钩改制的今天,只有当社区的法律需求供不应求时,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有生存的可能,除此之外只能自生自灭。既然如此,“面向群众”又从何体现。

其二,关于“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何为公益性。非营利性。公益乃公共的利益,多指群众性福利事业,通常表现为“使社会广大公民获得利益而不谋求回报”,往往是国家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非营利性乃不以赢利和获得利润为目的,行为本身注重和追求的是社会利益而非经济利益。因此,非营利性常与公益性结伴而行。但“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的定位与脱钩改制后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要求相去甚远。试想,如果完全符合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如何生存。何以为计。即便可以符合“收费低廉”要求适当收费,又如何把握以公益性、非营利性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尽管“收费低廉”,但“收费低廉”本身与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是否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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