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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1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1*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

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1*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1*年7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地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部将择时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

(一)总体安排

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201*年,部、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集中受理审批1次地质勘查资质。

201*年以后,为提高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效率,依照《条例》要求,除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变更采取日常受理审批外,其余均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每年集中受理审批2次,部每年1月和7月、省每年4月和10月为接收报件时间(节假日除外),报件接收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依法集中

受理审批。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

(二)201*年工作安排

201*年下半年,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集中受理审批1次地质勘查资质。

1.部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201*年7月20日7月25日。(2)受理范围: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资质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3)受理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国土资源部培训中心。

(4)受理方式。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符合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和本省(区、市)报盘汇总数据集中报部。

(5)审批时间。201*年7月26日9月30日。

2.省级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201*年10月8日12日。

(2)受理地点: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规定。(3)受理范围:部受理范围以外的乙级、丙级地质勘查资质。

(4)受理方式。申请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

(5)审批时间。201*年10月13日12月15日。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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