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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00227文号:湘办发[201*]19号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主题词:所属主题:公开责任部门:

签署日期:登记日期:发文日期:201*-06-07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年6月7日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33号)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合理设置、严控规模、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第三条省委、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也应设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已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申请

第八条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协调小组受理。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申报。其中,省直以厅局级为单位申报;市州及以下单位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市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单独申请,但一般应在活动开展前30天申报。

第九条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注明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组织工作方案等);

(二)举办活动的法律政策等理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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