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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文的跨文体写作

谈谈公文的跨文体写作

成  文

我这人有个毛病——做什么事情都喜欢往写作尤其是机关文稿写作上联系。究其原因,固然有心心一艺、触类旁通的成分,更主要的可能是因为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形成了下意识的本能反应乃至“联想强迫症”。

前不久,我在家里“读屏”,随着“跨文体写作”这个词映入眼帘,脑海里立马跳出两个问题——公文写作能不能跨文体。该不该跨文体。

这两个问题,前者是技术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单纯从写作技法上看,无论对公文还是其他文体来说,跨文体写作不仅完全可行,还有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既有助于我们把握不同文体的写作要领,又有助于吸收、借鉴其它文体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丰富所写文体的表现形式,进而在文体文法文风的多元融合、自由切换中提高文字驾驭能力以至文章写作水平。现实中,仅仅擅长于某类文体的写作,未必称得上是写作上的好手乃至高手,真正的“笔杆子”都具备跨文体写作的超强能力。比如,毛泽东同志手握如椽巨笔,写下了许多思想如炬、堪称经典的公文,也写下了许多大气磅礴、脍炙人口的诗词。鲁迅先生以“匕首+投枪”式的杂文著称于世,但其在散文、小说、文学批评等领域同样具有重大贡献。据说,鲁迅先生不仅对农民喜欢的旧戏和年画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将其艺术特点运用到自己的艺术创作中,使他的小说显示出浓重的民族特色,还广泛借鉴诗歌、散文、音乐、美术以至戏剧的艺术经验从事小说创作,并且试图融为一炉。在其作品中,既有《伤逝》《社戏》等“诗化小说”,又有《兔和猫》《鸭的喜剧》等散文体小说,还有《起死》等“戏剧体小说”。这种种别出心裁的跨文体写作,在文学创作中极具探索意义。然而,如果从价值导向上深究,这种一文两体的“跨法”在公文写作中绝不可取——非不能也,实不该也。我想,至少可以找出这么几方面理由。

第一,文体既是一种形式,也是一种规范,形式意义上的文体可以“跨”,规范意义上的文体不可“破”

什么是“文体”。指的是文章的体式、体例、体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体式”与“体例”有同样的含义,指的是“著作的编写格式;文章的组织形式”。对“体裁”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则解释为“文学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用各种标准来分类,如根据有韵无韵可分为韵文和散文;根据结构可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等”。

在我看来,文体不仅是一种具有鲜明共性特征的文章组织形式、一种抓住共性特征来进行文章分类的实用方法,也是一种具有整体一致性和普遍约束性的基本规范。所谓“整体一致性”,指的是把一篇或一类文章作为一个整体,从大体样式、基本格式等方面作出统一规范,使文章的各个组成部分或同一文体的不同文章表现出相同的、具备典型意义的外部特征和行文风格。换句话说,我们判断一篇文章属于文学作品、新闻作品、学术论文还是公文,抑或属于文学作品、应用文中的哪一种,必须从整体上看,不能仅凭一个句子、一个段落来下结论。所谓“普遍约束性”,指的是任何一种文体的形成,都以人们至少是业内对其写作规律性、结构特殊性的普遍共识为前提,这种文体一旦被确定下来,普遍共识即或以明文规定、或以约定俗成的方式固化为行文标准或行文规则,成为这类文体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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