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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给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情,即自然灾害情况,是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给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工作数据。

第三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的情况和数据。

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

第四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五条向国际社会提供灾情,须经民政部批准。

第六条灾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牧业损失情况、工作数据等项。

第七条综合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台风编号、

第八条农牧业损失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减产粮食、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农牧业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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