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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实践与思考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概括地说就是。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通过参政议政形式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人民政协还有其他职能,如协调内外联谊、为群众办实事等。概括起来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由其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人民政协的这种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优良传统。切实履行这些职能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大统一,推进“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确定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活动与它组织上的建立是同时开始的。但是,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定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则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和完善的发展过程。

(一)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的职能,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20世纪40年代末—诞生,即在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得以确定的。这一职能一度曾用过民主协商的提法,意在强调政治协商的民主性。

(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源于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1951年4月,全国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协商机关把接受和反映人民意见,对政府工作提意见、建议和批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对待。1956年4月,毛泽东主席提出中国共产党处理“党和非党关系”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强调共产党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贯彻这一方针,许多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党派民主人士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在人民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对党和政府各个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积极有益的建议和批评。1979年6月,邓小平主席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1982年制定的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刘澜涛副主席在关于章程修改案的说明中指出,这就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从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被明确下来,并在以后的许多文件中正式使用。比如,1986年召开的全国地方政协工作座谈会提出,应使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经常化、制度化。1989年1月,政协第七届全国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条就写明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并具体规定了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目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及基本程序。同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文件也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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