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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企业)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1988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8)1509号”文批准,在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基础上改组,以募集方式设立,已按照《公司法》完成了规范手续。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24935。
第三条公司于1988年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于1991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公司于1993年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500万股,于1993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vankeco.,ltd.(缩写为vanke)。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邮政编码:51808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995,553,118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会主席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总裁、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不断探索促进经济发展;用规范化操作保证在市场竞争中成功,施科学管理方法和理念使公司得以长足发展,获良好经济效益让股东满意。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经发审证字第113号外贸企业审定证书规定办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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