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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思考

所谓商业贿赂,指商事活动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商品服务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财产性或非财产性贿赂手段侵害正常的商业秩序的行为。商业贿赂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这种行为它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损害人民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它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

商业贿赂蔓延,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警觉和重视。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当前必须抓好的几项工作之一。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商业贿赂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坚决予以治理”,“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采取断然措施,周密部署,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全面整治商业贿赂行为。中央高层的一系列措施,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定决心,这将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商业领域频曝贿赂案件,其中涉及多家中外知名企业,引起了法律、经济等各界广泛关注,如“德普”“谢瑞麟”“朗讯”等案件,严重暴露出商业贿赂对我国经济肌体的侵蚀正在日益深入。商业贿赂也使粮食行业深受其害,在粮食领域发生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给粮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如今年1月16日《检察日报》刊登的《粮改,不能让腐败分子钻空子----安徽黄山粮食系统腐败窝案敲响国家储备粮销售安全警钟》,详细披露了黄山粮食企业腐败案件情况,**年黄山市粮食系统被司法机关查处15起经济案件,其中有11人涉嫌受贿犯罪,大部分为购销企业负责人,作案环节集中在粮食购销过程中。这些粮食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不仅手段隐蔽,表现形式也多样,甚至可以说是“各显神通’’。办案检察官总结出6种作案手段:一是与购粮户签订合同销售老粮、陈化粮时价格较低,而履行合同的时候,适逢市场上粮食价格上涨,购粮户见有利可图,为了尽快拿到粮食而主动送给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钱物;二是粮食购销企业在与购粮户订立合同时,故意订得比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暗中约定好具体回扣比例;三是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固定为个别粮食加工企业提供质高量足价低的稻谷,然后以在粮食加工企业“分红’’或拿“干股”的名义受贿;四是一些财务人员利用开票、开提货单、汇款等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的好处费;五是粮食购销企业的负责人利用其购买、维修保粮设备的决定权,收受保粮器材供应商的贿赂;六是在建设和维修粮库过程中,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利用发包权、付款权等接受工程承包人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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