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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谐波监督防范思考

电能作为当今社会应用最为广泛、便利与洁净的能源,在现代工业生产与居民生活中占据着无可替代的地位。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逐步显现,全局性电力供需矛盾已经日益得到缓解,用户对电力供应的关注目光将逐步由可靠性需求更多的转向电能质量需求。特别是随着传统负荷结构日益变化,新型电力电子设备及其他非线性负荷设备在电网中大量应用,电能质量问题已越来越得到电力部门和电力用户的共同关注,对电网侧而言,如何建立一套严密有效的谐波监督防范体系成为供电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是供电企业无法回避的责任,新型负荷高速增长对电网电能质量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招商引资成果的不断扩大,地区电网中钢铁冶炼、化工电解、大功率变频调速及交直流电焊设备、港口机械等负荷高速增长,与此同时,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设备中对电能质量十分敏感的用电负荷也日益增多,对当前电力部门的电能质量监控与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果不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供电部门今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将会加大。搞好谐波监督管理,对保证电网和用户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实现优质服务以提升供电企业的形象,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

保证和提高电网电能质量是供用电双方的责任。恶劣与超标的电能质量将给电网设备及用电设备带来不容忽视的危害,直接影响到电网的安全稳定及用户设备的正常运行。正本清源,公用电网谐波污染的来源,除不同电压等级之间的谐波渗透与传递外,可归结为输配电设备及大量用电设备的非线性特性。而其中主要为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的谐波电流注入电网所致。因此保证和提高电网电能质量应当是供用电双方的责任。但就目前而言,供电公司无疑承担着电网供电质量的主要管理责任,供电企业的谐波管理首先应当在摸清地区电网谐波污染现状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谐波技术监督与全过程专业管理,此外必须抓住源头,在供用电合同中针对谐波污染源用户完善有关补充条款、明确相关责任,是供电企业在谐波监督中获取主动权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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