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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常委会和常委会会议浅识

政协章程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政协章程除总纲外,包括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和附则五章,共51条。“地方委员会”一章主要规定了政协地方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和地方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方面的内容,对政协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的产生及其职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认真按这些规定办事,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政协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尽管两者紧密相连,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文想就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关于常务委员会的定性、定位及相关问题

政协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我省政协以政协章程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在制定的《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将政协章程这一规定加以细化:“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贵州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贵州省委员会的工作。”这就明确地界定了常委会的性质,为常委会定了位。

政协章程还规定:“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以上规定表明,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本级委员会委员,不是本级委员会委员,不能成为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委员的产生以协商推荐为主,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由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不经过选举,不能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上规定还表明: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简称常委)是两个不同概念。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这四部分人(也可以说四个层次)共同组成常委会,均是本级政协领导机构的成员。常务委员是指常委会中除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之外的其他组成人员。二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是不同的职务,不是双重职务。因而,不能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笼统地和常务委员一道称为“常务委员”,而应该统称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三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都须经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因此,不担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职务后,就不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不能理解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四是各级政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出缺时,如果需要增补,应由本级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依据政协章程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二、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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