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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成本监审若干问题研究

一、定价成本的本质

目前我国已初步确立了宏观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政府管制价格的比重很小。实行价格管制的大部分是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一定垄断经营特性的行业,如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公用事业以及医疗、教育等公益性服务。这些行业,由于存在垄断、外部性或者严重信息不对称,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限制,如果由企业自主定价的话,价格将不再由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平均利润构成,而是由个别成本和垄断高额利润价格构成。政府必须对企业行为及产品价格进行管制,通过抑制垄断、外部成本内部化以及提供更多的信息,努力解决“市场失灵”,防止企业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社会分配效率。因此,政府价格监管的理论基础仍然是价值规律,目标是使政府管制价格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增进社会福利。因此,《价格法》把社会平均成本作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基本依据之一。

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同一市场中生产同一种商品或者提供同一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个别成本的加权平均成本。但是,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来说,如供水、供气、供电、供热、铁路运输等,在一个市场区域内只有一家企业,企业的个别成本就是该地区的行业成本;由于产品或服务在不同市场区域不能流通,不同地区同一类型企业个别成本的平均值并不是真正的社会平均成本。不少人由此产生了这样一个观点:自然垄断行业并不存在社会平均成本,《价格法》关于以社会平均成本为政府定价依据的规定在自然垄断行业并不适用,自然垄断行业产品(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企业个别成本定价。在政府价格监管的实践中,不少地区正在基于这样的认识,采取按照个别成本定价的方法,出现了成本和价格轮番上涨的现象,垄断企业高工资、高福利、高消费难以遏制,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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