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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的财税政策探讨

近几年,我国煤矿频发的安全事故的主要形式包括瓦斯事故、冒顶事故、透水事故以及矿尘事故等。综观各类事故,其原因有共通之处,正如博德(frankbird)、亚当斯(edwardadams)提出的现代事故因果连锁理论所述,事故发生的连锁过程影响因素为“管理失误一个人因素及工作条件一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事故—伤亡”。同时,可以概括为两大致因,即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如人员违章作业)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技术设备落后);问接原因主要是企业管理的缺陷。间接原因是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即导致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产生的根源。由此可见,作为外力的政府财税政策,如果不能在煤矿企业强化其安全生产管理上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导向性作用,诱发事故发生的连锁现象一旦出现,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所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往往远高于可计量的税收收入,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但检讨我国现行的财税政策,引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导向性政策存在较大的缺失,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煤矿安全财政税收政策体系,进而发挥财税政策应有的作用和效率有所裨益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导向性财税政策缺失分析

1.鼓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设备投入的寻向性政策缺失。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煤矿基础设施薄弱,装备水平低且设备老化、落后。形成了很大的事故隐患。如新疆阜康神龙煤矿“7.11”瓦斯爆炸事故就是由于通风机停风、没有风电和瓦斯电闭锁导致。据统计,目前我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主要的生产设备老化、超期服役,而大多数小型煤矿则根本不具备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且差距甚远。然而,长期以来,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对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的安全生产设备,因其外购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直接导致了企业购买、建设和更新改造安全设备的税负偏重、成本偏大,而最终迫使企业选择放弃或者延缓安全设备的投入。尽管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增值税转型改革从东北老工业基地推广到了中部六省,这其中包括了山西等产煤大省,改革也涉及到了煤炭采掘业,但是,改革严格限制了适用税收优惠的区域,即只限于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同时严格限制了适用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范围,即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难以解决全国性的煤矿安全生产设备投入不足问题,尤其是不能解决安全生产状况高危的中小煤矿的设备投入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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