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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审计应做到哪四个规范

延伸审计是指为取得充分证据,从时间、空间或与审计对象关联单位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重要的辅助审计手段。目前,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延伸审计的条件和范围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四点,供各位同仁商榷。

一、审计通知书的制作要规范

审计机关制发的审计通知书,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的依据、审计的范围、审计的内容、审计的时间以及审计组成员等信息。为减少审计风险,审计机关认为需在时间空间上延伸审计时,往往在通知书中写明“如遇重大问题可向前延伸审计”。笔者认为上述做法不妥。且不说这种表述有没有法律依据,单就“重大问题”的说法就显得有些模糊。什么样的问题属于重大问题。是就问题的性质而言,还是就问题的金额判断。实际上只能凭审计人员的判断。这就为审计人员审计行为的随意性埋下了隐患,难以确保审计的质量。再者,需对审计对象的关联单位延伸审计时,审计通知书表述为“对有关单位进行延伸审计”,而哪些单位需要延伸审计没给出明确要求。这样的表述一方面不符合法律文书“文字表达准确、清晰明了”的行文规范,也不符合审计规范的要求,被审计单位难以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同样为审计组在选择延伸审计单位上增加了随意性。鉴于此,审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目录,以便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照执行。需对审计对象关联单位作延伸审计的,通知书应明确延伸审计的单位、延伸审计的事项等要素。

二、延审范围的选择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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