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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防腐败体系规划体现三大新发展仍待突破与跨越

*月*日,中共中央正式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下称《规划》)。本《规划》是*年1月中央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下称《纲要》)于2008-2012年的阶段工作规划或计划。作为今后5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加上今年是我国伟大的改革开放路线实施30年,人们自然会对本《规划》寄托更大的期望。为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划》的精神,记者专访了清华大学公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纪检监察学会副会长任建明教授。

在任建明教授看来,《规划》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新的发展。

一是,把党的一系列新的精神全面、系统地贯彻在《规划》之中。十六届四种全会以来,到党的十七大的召开,党中央都提出了一些将对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巨大影响的重要精神。在十六届四种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快发展党内民主以带动人民民主;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和完善差额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投票表决等制度;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深化监督体制改革等。这些新的重要的精神在《规划》中都有全面、系统的体现。

二是,强调反腐倡廉的国家立法工作。依靠制度和法制是反腐败必由之路,也是全世界的基本经验。和很多国家相比,我国在反腐败立法方面,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况,尤其是在反腐败专门法方面,还属于空白。因此,《规划》明确就此作出计划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反腐败专门法的立法设想在中央纪委的工作议程上就已经提出来不只5年了,希望基于《规划》的权威,能够在未来5中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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