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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方面理解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9月22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又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该《条例》是在*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以下称简《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条例》第一条把“发扬党内民主”修改为“发展党内民主”,这一字之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内民主问题认识和重视的升华。

发扬一般是指提倡或发挥的意思,而发展则是指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或指扩大的意思。这一字之改,是为了把党内民主提到了新的高度,对坚持和推进党内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

总则部分把《试行条例》的7条调整合并为5条,不仅在文字上显得精炼,而且具有深刻的含义和体现出新的要求。

例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试行条例》是放在第三条作为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的,而《条例》则是放在第一条,作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予以规定的。这体现党中央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对严肃党的组织纪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条例》把《试行条例》第三条中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具体阐述的内容删除了,而把“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新增内容)作为目的,写入了第一条。从而,使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更加完善、明确和具体,即,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其根本出发点在于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

《条例》第二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通过对有关条款的调整和具体文字的修改,把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内容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

例如,《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把《试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改写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把“必须坚持”改成“应当自觉”,是为了表明党中央对党员的要求由注重外在强制发展到注重内因的转化;把“保持一致”改为“保持高度一致”,表明党中央对党员思想政治纪律观念的要求更加严格;把“思想上政治上”的笼统概念改为“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显得比较明确具体,既便于党员遵守,又便于党组监督制约;另外,加上“不得公开发表”这个限制词,表明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发表不同意见,而是应当内外有别,在党内讨论可以言论自由,畅所欲言,在社会上公开发表言论,则必须讲纪律,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个限制词的增加并不简单,既强调了党的纪律性,又拓展了党内民主的空间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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