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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年刑事审判组织的职能研究

少年刑事审判组织的职能,是指少年审判组织在处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担当的职责以及为履行职责所行使的权力。从一个多世纪以前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在美国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市诞生至今,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少年审判组织的职能经历了一个巨大的发展变化的过程,由最初较为纯粹的保护少年儿童逐渐转变为保护少年儿童与司法惩罚并举。在少年案件的处理上导入司法惩罚职能后,少年审判组织所承担的保护少年的职能与司法惩罚职能交互影响,相互制约,使少年刑事审判具备了司法的某些重要特征,但同时又区别于成人刑事审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少年刑事司法。

一、国际社会少年审判组织的基本职能

(一)少年审判组织的保护职能

1、保护职能的含义与要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表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与照顾,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5条规定:“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少年司法系统应维护少年的权利和安全,增进少年的身心福祉。”与上述国际公约一样,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少年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或贯穿与体现了同样的精神,如日本*年《少年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的在于“对非行少年进行有关性格矫正以及环境调整的保护处分的同时,对危害少年以及少年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特别的措施,以期少年的健康成长。”在英国,其《*年儿童和青年法》第44条第(1)款也规定:“无论作为罪犯或者其他身份,对到庭的儿童或青少年,法庭在处理时都要考虑他们的福利,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对他们进行适当的教育和培养。”这些规定都非常明确的表达了同样一个意思,即整个少年司法体制包括少年审判组织负有对少年的保护职能。虽然自*年在美国诞生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经了一个多世纪,在世界范围内,少年司法制度也从完全的福利性制度逐渐转变并定位于非标准司法性制度,但是少年审判组织应当承担对少年的保护职能的这一观念自始至终没有改变、没有动摇。

保护职能是一种什么样的职能,国外学者有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即国家与社会永远都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当然,这是对保护职能的一种比喻性的阐述,而专业性的界定,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或者说两个层次上的要求:其一,是庇护少年。从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来看,创制少年司法制度的最初目的就是庇护少年。所谓庇护少年,按照少年司法制度创制者的设想,就是要把少年从成人刑事司法体系中解脱出来,以避免其经受正式的、严厉的刑事程序和与其身心不适当的司法处置,少年法庭应当是儿童的庇护所和担当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父爱的角色。其二,是教育少年。教育即是对罪错少年进行思想上的治疗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和矫正他们,而不是惩罚他们,这是国际社会在如何对待未成年犯罪人的问题上的主流观点或者说基本理念。*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少年法庭实以审判机关而兼具教育机关之性质”。教育少年是立足于少年的长远利益,与庇护少年相比,是在更高层次上对少年的保护。但是,需要注意到的一点是,我们不能将少年审判组织的教育等同于专门的矫正机构的矫治,少年法庭的教育通常只能以审判程序为载体,贯穿与体现于司法审判过程中,而不能脱离审判的过程无限度的扩展到审判外,也不是过度延伸至裁判宣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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