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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适用研究

侵权行为法最受人关注的莫过于侵权的归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侵权行为案件,最关键的也是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归责原则恰似侵权案件的指路标,法院在对侵权案件的审判中若能准确掌握归则原则,便能准确认定责任的承担者,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本文着力于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探析,对学界是否应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中独立的归责原则的争论,笔者提出自己的看法,从诸多方面论证公平责任原则成为侵权行为法一项独立归责原则的客观必要性。同时,本文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具体适用情况和排除适用情形等作阐述,分析我国法院审判中如何做到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正确适用,防止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

侵权行为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而确定,由于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因此,侵权行为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作为侵权行为法三大归责原则之一,公平责任原则已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接受,我国立法中虽没有直接规定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但根据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实践,公平责任作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广泛认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亦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是指导意见,致使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也使得不少法官在侵权归责时形成一种惰性,凡是难以分清责任的均适用公平责任,各打五十大板,从而让公平责任原则成为法院审理侵权案件的“箩筐”。笔者认为,进一步加强对侵权行为法中公平责任原则的研究,剖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价值,会使我国法院在侵权案件的审判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更加明晰,进而对我国民法典中民事责任制度构建具有深远意义。

一、公平责任原则是否等同于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法中的概念,确切的说,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同属于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属概念。公平责任原则虽产生时间晚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但并非近期的产物。早在罗马法时期,侵权法仅有过错责任一种归责原则,后来学者发现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根据行为的性质,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诞生了无过错责任。随着法的发展,学者又认识到如果不是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而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都没有过错,此时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成为一个难题,于是,根据自然法的思想——“良心公平”,只有由行为人和受害人公平的分担侵权责任,才能实现法之价值,从而逐渐形成了公平责任原则。对公平责任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billigkeitshaftung),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我国立法对公平责任原则最直接的体现即是《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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