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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个人思想总结

篇一:

法律底线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底线之上,方是具体执法部门可寻找办法、解决现实需要的求解空间

合同工、临时工再次聚拢舆论目光。《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广东此举并非首吃螃蟹。自20xx年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河南、重庆、黑龙江、云南昆明等多地先后出台过禁止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的明文规定。广东此次仍能引发舆论激动,盖因现实与法理的错位:临聘工、合同工,仍是当下执法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屡见报端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事件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推到前台当挡箭牌。最近陕西延安城管执法人员被指残暴地跳起来踩头,当地回应也称涉事人为临时工。

法理上早已丧失了正当性,现实中却总能顽固生存,当然有现实的复杂性:能拿到桌面上说的是正规编制少、工作量大,我们又有这样那样的新情况、新任务,不得已而为之;拿不到桌面上说的则可能是,临聘人员执法,比起正式职工来成本小、干活多、好管理、易指挥,出了问题还可以断尾求生,不啻一道便利的防火墙。

可关键在于,我们不能容忍小道理随便就挤走大道理,也不该容忍法理向现实无限度地迁就妥协。一波又一波的临时工横行执法,引发舆论强烈不满,已严重冲刷了权力公信,成为法律威严之伤,必须着眼于全国范围,正本清源,有一个一揽子解决思路。

首先是再度明确临时工执法的非正义、违法性。行政单位不能非法用工,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凡签订合同就是单位职工,临时聘用显然不能成为避责的挡箭牌,相反,追究起责任来甚至要罪加一等——为什么要聘用这么多临时工。如此倚重临时工干活,正式工是否涉嫌团体性偷懒。

其次是对辅助人员的规模、权限、任务必须廓清边界。即便有的领域暂时离不开临聘人员,需要时间过渡,哪些工作可以做,哪些工作不能做,也必须限定得一目了然,绝对不能眉毛胡子分不清。有权必有责,无责必无良,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逻辑。随意将执法权授予临聘人员,一旦闯祸被揪出来,执法单位必须被倒追责任。法律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用来规范权力运行的。行政执法队伍,尤其要成为依法执法的典范。

短期来看,有些单位使用临聘人员可能有这样那样的苦衷,但苦衷绝不是对法律置若罔闻的借口。苦衷之外,还有起码的底线——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确定性的执法授权、极高透明度的公众监督,这些都是行政权运行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容任何状况压倒的最大道理。法律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底线之上,方是具体执法部门可寻找办法、解决现实需要的求解空间。这是我们对待行政伦理的基本态度,也是树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篇二:

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权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显著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有效性,但行政执法的强制力如果运用不好,也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党的xx大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指明了方向。对行政执法权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实现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以法律规范制约行政执法权。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前提是制定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律规范既是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又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羁束的工具。任何行政执法权都必须基于法律规范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范,任何行政执法行为的委托都必须具有法律规范依据。这就需要制定体系完备、层级分明的行政执法法律规范,进一步制约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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