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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全委会制度创新的探讨

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中,全委会是党代会闭会期间的一个重要决策和监督层级,是一种较高级的民主形态。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各级全委会的作用。纪委与党委都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纪委组织形式与党委具有同构性,因而,健全纪委全委会制度,发挥纪委委员作用,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健全纪委全委会制度,体现了党内权力运行的制度化理念。一是体现了重溯权源的理念。健全纪委全委会制度,充分发挥纪委委员作用,根本的意义在于使权力回到了它的本来源头。二是体现了重构组织之间权力关系的理念。在一个有效运转的权力系统中,实际上存在着合理的分权,即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通过适度整合,达致功能协调。目前,纪委权力系统存在明显的整合失灵现象。一方面,全委会呈现欠整合状态,会议不经常,作用不充分,实际的决策权大部分时间被常委会所掌控。另一方面,常委会则存在过度整合倾向,普遍集权,而且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上下级纪委常委会又是典型的权力收放模式。健全纪委全委会制度,实际上是常委会将重大事项决策权交还给全委会,自身则向执行机构的职能归位,更多地履行日常工作领导管理职能。而全委会则地位上升权力扩大,朝着党代会闭会期间最高纪律检查权力机构回归,朝着一个名副其实的重要决策监督层级回归。三是体现了重建领导方式的理念。与党的一般工作部门不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委员会”领导体制。目前由于其决策权与执行权合一,使其在领导方式上存在一定的悖论:作为决策机关的委员会,本该实行民主集中制;作为执行机关的“委员会”,本该实行首长负责制,二者怎样选择,莫衷一是。眼下各级纪委强调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也并未解决这一悖论。健全全委会制度,将纪委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开,有利于破解这一难题:作为决策系统的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作为执行系统的常委会,实行首长负责制。这样既有利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又能保证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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