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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归属与规范

从革命根据地时期起算,我国法院体制基本上是沿着军事化、准军事化、行政化的历史轨迹运行。虽然我国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相关法律也规定了法官有不受干涉依法审判的权利,但是,文化的、制度性的、非制度性的制约因素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我国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就法院内部而言,行政化的内部机构设置,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损害了法官独立审判的积极性;行政化的审判工作运行模式,审理与判决相分离,严重影响法官作用的充分发挥。

针对司法行政化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把“探索建立新型管理模式,实现司法政务管理的集中化和专门化”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引发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或者说是司法行政权力的归属问题的讨论。本文试图从历史因素和现实司法环境等角度,论证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不可分性,并就如何规范二者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行政权干预司法审判进行了一点肤浅的思考。

一、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界定

法院的职责是行使国家赋予的司法审判职权,同时必然具有行政性事务,必然产生司法行政管理职能,这一点已是常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是国家行政管理总体中的组成部分,其管理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普通的公务活动。从事务构成来说,与普通的行政管理是相匹配的,集中在人、财、物、事务等方面,而且应用于这些管理的原则也是相同的,其与普通行政管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服务的对象、管理的方式等方面。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内容十分丰富,除了法官主持进行的审判活动外,其他的几乎都可称之为管理职能,尽管其中也有一些很不容易划分,但总的来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案件审理层次。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管理活动,是司法行政管理最主要的内容,通常称之为“审判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两大类:一是审判流程管理。这部分内容与案件审理活动的进展结合在一起,形成对审判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案件管理、审限管理等;二是审判质量管理。这是法院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法院、审判庭、合议庭乃至法官个人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系统运转层次——外部管理。人民法院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其整体上履行审判职能,需要一系列保障条件,这就形成了法院的外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物质设备管理、信息管理等。除此之外,法院与其他公共机关的关系管理也属于外部管理的范围。第三,机关运转层次——事务管理。主要包括机关后勤服务、文秘、设施维护、车辆管理、档案管理等。

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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