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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宁波市先后进行了两轮审批制度改革。从1999年7月至2000年1月是第一轮改革。这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减少审批、规范程序、加强监管、改善服务”四个方面。通过审批改革,审批事项大幅削减,市级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审批、核准事项从原来的1289项减为668项,减幅达48.2%,其中审批事项从647项减为227项,减幅为64.9%;建成了以投资项目办理中心和工商综合办证中心等为代表的一批专业服务中心。从2000年下半年至今,宁波市开始了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审批制度改革主要解决“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四个问题,使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通过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核准事项在第一轮改革基础上再削减40%,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减少到320左右。建成市、县、乡三级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关联度较高的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办证大厅,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他们的做法是:

一、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管理经济社会中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宁波市把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调整部门权利和利益,剥离不属于政府职能的行政权利,影响公平和效率的行政行为,使政府工作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还权于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宁波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与集体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的配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行政审批,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除国家明确规定需政府定价和未形成市场竞争格局的商品、经营服务价格外,取消政府定价,由市场进行调节。

还权于企业,把法律规定属于企业的自主权还给企业。宁波市对开办企业实行登记制。对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批的,一律不得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个别必须保留的前置审批实行并联审批。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物资采购权、资金支配权等13项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企业行为,取消行政审批。

还权于投资者,鼓励民间投资和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投资主管部门对不是政府直接投资的(参资)建设项目(含外资项目),根据性质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鼓励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资行为的地方规定和相关行政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自行平衡资金来源和落实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还权于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中介机构、自治组织的服务和自律功能。宁波市对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如产品质量鉴定、房地产评估、环境评估、专业技术咨询、经纪业务、业务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取消行政审批。把行业管理的一般性事务移交给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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