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发展资金监管方案
第一条为扶持我省县(市)产业发展,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委发〔〕3号),为加大县域产业发展扶持力度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1.5亿元,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各4000万元,省外经贸厅2000万元、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农发办、省林业厅、省科技厅各1000万元。
第四条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20个一般发展水平县,兼顾其它县(市)。其中用于一般发展水平县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70%,并尽量兼顾到每个一般发展水平县。
第五条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要求、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对当地培植壮大财源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的安排实行“以项目定资金”原则。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安排的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的重点投向确定扶持项目,专项用于项目的贷款贴息、奖励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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