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城区科技发展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关政策,按照区委、区政府“十二五”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优化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展壮大我区各类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更好地服务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我局在原已出台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措施基础上,现提出以下具体方案:
一、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在区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认缴首期出资,其余实收资本在法定的出资期限内缴足。
(二)实行“注册登记零费用”。在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证照费等有关行政事业费用。
(三)放宽投资行业和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投资者在区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积极支持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允许其除主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登记为“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四)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冠市名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不受行业限定,在名称中使用“工程”、“科技”、“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对区内企业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予以优先指导,协调和呈转。
支持投资者与科研机构在区内合资合作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使用“xx所有限公司”、“xx院有限公司”等字样;鼓励投资者投资设立高新节能、环保产业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使用“科技”、“环保”字样。
(五)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在行政区划后缀其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除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组合(110、119、120、12315等)外,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在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六)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可凭当地乡镇(街)政府出具的同意使用有关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作为企业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个体工商户(除拟将划入马尾新区的28个村居外)可凭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使用。(以上需提交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等内容的承诺书)。
住所设在经过工商部门备案的商业综合体、大型写字楼、市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用租赁协议作为住所证明直接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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