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公益性岗位购买方案
为促进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和退役军人就业,加快提升我县城镇和乡村基层公共服务工作能力及水平,更好地落实2011年“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购买岗位计划和岗位职责
(一)2011年从全县就业结余资金(含地方配套就业资金)中安排288.03万元用于购买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其中:219.72万元用于购买345个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包括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139个和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206个,具体详见附件),68.31万元用于缴纳聘用人员养老保险。
(二)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按照面向基层、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并按照承担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确定购买,主要负责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等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对聘用人员实行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的管理考核机制。
(三)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主要负责基层社会工作(含五保、低保、社工、医疗救助、残疾人服务等)、社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服务(含办理五大保险、就业再就业工作及各种台帐建立等)、公共卫生服务、社区矫正等综合性服务工作。每个乡镇各购买4个岗位;每个社区、行政村各购买1个岗位。对聘用人员实行以乡镇为管理主体,县人劳社保局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管理考核机制。
二、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国企改制过程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2、高校毕业生(含在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村官计划”等专门项目服务期限内的高校毕业生);
3、城乡就业困难群体;
4、退役军人。
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城乡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不属本方案规定职责内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及城乡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之外的其他岗位,不列入此次招聘范围。
(未完,全文共2445字,当前显示81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