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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以保障城乡特困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住房、就医和接受教育为目标,规范救助程序,完善救助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实施城乡社会救助,是由各级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公益性帮扶活动。提倡公民、法人和其它社团组织以不同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救助受理、核准、审批、管理工作,受理救助对象的来信、来访、投诉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救助对象分为城市救助对象和农村救助对象。
第六条城市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本市的居民,其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农业户口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无能力治疗,符合重大疾病救助规定的;
(四)因不可抗拒原因致贫,基本生活无保障的;
(五)因家庭困难无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的子女,以及品学兼优考取重点大学的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七条农村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本市农村的居民。其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
(二)因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无能力治疗,符合重大疾病救助规定的;
(四)因灾、因病等原因丧失主要劳力,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五)因家庭贫困无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的子女,以及品学兼优考取重点大学的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八条城乡社会救助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标准。
(一)城市救助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㈠、㈡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救助,由民政部门发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保障标准原则上每户每月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4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5%。
(二)农村救助对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㈠、㈡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农村特困户救助,由民政部门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具体救助标准按政办发[]1号文件执行。
(三)城乡救助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申请重大疾病救助,原则上每人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财社发[]21号、22号文件执行。经政府决定的特殊救助对象除外。
(四)城乡救助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㈣、㈤款规定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社会救助。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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