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2号,下同)、《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政办发[2012]9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化解范围
重点清理化解8家乡镇卫生院和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截止年12月31日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具体形式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设备厂商欠款以及向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债务数额包括债务本金和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年1月1日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不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计算范围,由市卫生局参照本方案逐步化解。
三、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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