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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保障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县的税费征收管理,规范税费征收缴纳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征收各项税费的保障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县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自治县将税费保障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配合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税费率计征税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违法制定涉税费文件。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不断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配合税务机关实现涉税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各金融保险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实现与税务机关的网络互通,为税费源库提供数据接口,无偿提供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信息,实现相关涉税费信息实时共享。

第六条自治县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反馈涉税费信息利用情况。

第七条自治县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应当定期交换纳税人户籍数据、税收收入数据以及其他基础数据等信息,共同做好联合宣传、联合登记、联合定税、联合检查,建立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保障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比对。

下列情形应征收的地方税费,由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一)主体税种由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税费;

(二)临时代开发票应缴纳的地方税费

第八条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将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定期提供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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