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职能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并提供信息共享的申请、办理、获取等功能。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全面真实、方便群众、讲求实效、便于获取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应遵循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的规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使用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且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信息以及参与相应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信息、矿业权审批出让信息。
第六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县经信局负责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督办检查。县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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