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敬老院建设管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建立与治理,维护五保对象正当权益,依据国务院《乡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施行〈乡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方法》(省县政府令第号),结合我县实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乡镇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由乡镇人民县政府负责治理。准则上每个乡镇建立一所敬老院。鼓舞社会力气兴办和赞助敬老院,其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乡镇人民县政府要增强对敬老院工作的指导,把敬老院事业归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民政部分是敬老院事业的营业主管部分,负责对敬老院事业的营业指导。财务部分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务、物价、监察、审计部分负责对敬老院资金治理、运用状况的监视。
第二章建立与治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县政府是敬老院建立的主体,建立资金由乡镇人民县政府筹措。
第六条敬老院的建立应遵照量体裁衣、合理结构和节省准则,充分应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采取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建立方法。
第七条兴办敬老院需向县民政部分提交下列材料:
(一)《敬老院建立项目审批书》;
(二)场地运用权证实;
(三)项目建立规划图;
(四)其他需要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敬老院建立应到达下列前提:
(一)新建、改扩建敬老院设置床位辨别到达50张以上,集中供养人员辨别到达50人以上,人均寓居面积9平方米以上;
(二)通水通电、情况优雅、交通便利、占地上积(含生产基地)10亩以上;
(三)生活区、文明文娱区、生产运营区结构科学合理,有食堂、卫生间、浴室专用场合和文明文娱、健身等基本配套设备;有需要的生产运营基地,能进行种、养、加工生产;能开拓以副补院项目。
第九条敬老院普通以地点乡镇行政区域称号定名,社会组织、小我捐赠赞助建立的敬老院,要求以其他方式定名的该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构称号治理的规则。
第十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兴办的敬老院经审批后,应到县事业机构注销治理部分处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社会力气兴办的乡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向相关审批机关提出请求,并处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兴办的敬老院,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归入事业单位治理,治理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按1:10比例审定事业编制,采取定编不定人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执行合同聘用制治理。
第十二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县政府聘用,也可由乡镇人民县政府从在编人员中选拔录用发生,并报县民政部分立案。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应将敬老院归入目的治理审核范围。敬老院应坚持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档案治理、值班、考勤、卫生、安全捍卫等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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