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权登记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确权登记工作的管治,规范行政确权登记行为,确保各项行政确权登记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确权登记,是指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房屋、土地、林木和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的权属现状及变更等予以确认登记的活动。
第三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确权登记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确权登记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确权登记工作,并自觉接受行政确权登记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确权登记的监督工作。
监察、人事、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确权登记监督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行政确权登记监督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行政确权登记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行政确权登记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确权登记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行政确权登记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确权登记工作;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行政确权登记申请是否按规定及时受理;
(五)对涉及土地性质、用途不明确和地类争议较大的申请,受理部门是否存在擅自进行行政确权,导致错误登记的情形;
(六)在行政确权登记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
(七)办理行政确权登记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乱收费及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行为;
(八)行政确权登记档案是否完备规范;
(九)其他应予监督检查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确权登记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三)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
(四)保守工作秘密,保护举报人;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八条行政确权登记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开展行政确权登记执法监督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的行政确权登记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现场监督或者查询行政确权登记中的勘查、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
(四)对行政确权登记部门和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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