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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村账乡代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2〕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任务

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乡村经济发展,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村级财务管理形式的目标,建立新形势下适合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解决农村财务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加村级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维护农村稳定,使村级财务管理走上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轨道。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

保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村委会对集体资产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同时保持现有的村级债权债务关系。

(二)坚持自愿、代理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代理会计核算,应当与乡镇签订委托协议,通过委托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乡镇对农村财务不平调、不划拨、不占用、不克扣,保持其独立性。

三、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相关职能

1、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由财政所和经管站人员共同组成的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由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对村级所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具体办理村级财务核算管理业务。乡(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人员,由乡(镇)财政所和经管站的工作人员组成,实行合署办公。中心设立财务核算代理会计、资金柜会计、稽核会计三个岗位,财务核算代理会计负责村级收支业务的会计录入、记账及报表的制作,资金柜会计负责支付各村报账资金及各村银行日记账的登记和核对,稽核会计负责各村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报账单的审核。具体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局和县经管局指导。各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村级财务核算专户”,用于办理村级财务代理工作,取消各村核算帐户,村级取得的所有资金存入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账户统一进行分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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