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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灌溉等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小山塘、小泵站、小河坝、小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是指塘容在10万m3以下的山塘、装机在1000千瓦以下的灌溉泵站、排灌流量在5m3/s以下的农村排水渠、引水流量在1.0m3/s以下的河坝、灌溉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

第三条县水利局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型农田水利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的规定和县水利局的委托,具体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和动员村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领导,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章维护管理

第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主要受益在一个村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维护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村及以上、一个乡镇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乡镇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协调,受益乡镇、村共同维护管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并应当保障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

第六条县水利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与服务,引导、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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