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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税费征管暂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全县矿产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防止税费流失,杜绝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维护矿产开采秩序,保障加工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矿产开采和加工的税费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依法开办的所有矿产开采、初加工、购销和从事矿产品运输的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需要缴纳的各项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均由各税费征收单位委托县矿产资源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三条矿产资源税费实行“矿产过磅,核实数量;税费统征,分项结算;专款专用、财政监督”的征收管理方式。

第二章统征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设立县矿产资源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征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统一征收管理矿产开采和加工、购销和运输行业的各项税费。各涉矿乡镇(办事处)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税费统征工作,并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即矿产资源税费统征站)专抓税费统征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矿产资源税费统征工作。

第五条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实行“集中售票,站卡验票,流动稽查,依法处罚”的模式,做到“依法征收,亮证执法”。县统征办在新圩、大洞、火市、太平圩四个乡镇(办事处)设立矿产资源税费验票站,对运载矿产品的车辆实行税费票证查验及补征漏缴税费。同时成立专门的流动稽查队伍,对基层统征单位实行全程监督,对偷、漏、逃、抗税费案件进行查处,维护矿产资源税费统征工作秩序。

第六条矿产资源税费验票站站长及工作人员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所有抽调和聘用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仍保留原单位,并按规定享受原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各种待遇,工作与原单位脱钩,由县统征办直接管理。在验票统征税费工作中,站长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对县统征办负责,所有验票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各站点站长负责。

第七条县统征办要掌握所有验票人员的基本情况。验票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交流轮换工作,且工作异动时要进行登记。

第八条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征收的各项税费项目外,严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搭车收费。

第三章征收办法

第九条涉矿税费源头管理办法。

(一)各涉矿乡镇(办事处)的源头管理工作方法

1、分矿(加工厂)建立财务帐簿。(1)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矿(加工厂)的生产、销售台帐。(2)要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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