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工程的投资效益,保证电子政务工程的质量与保密安全,维护电子政务工程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区)和县直各单位投资额度达到政府采购标准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电子政务工程的规划、立项、评审、政府采购、监理、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含教育、医疗卫生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等工程,包括纵向网络、网站、内部局域网、数据库、各类应用平台及系统。
第三条县电子政务办是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共建共享、保证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遵循节约、共享、有效的原则。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于每年月底前向县电子政务办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并提交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技术方案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县电子政务办根据全县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对各单位申报的电子政务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研,凡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县电子政务办择优排序后于每年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局会同县电子政务办编制下年度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细化预算,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凡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及自筹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县电子政务办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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