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由县政府批准。
第三条下列土地改变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了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改变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改变土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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