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资金管治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增加土地收益,确保土地储备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所需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土地储备业务的开展和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土地储备增值收益部分的50%;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存款利息;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
(五)其它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与当年储备计划相适应,并报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超计划借贷款。贷款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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