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发〔〕2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政发〔〕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未完,全文共1590字,当前显示4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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