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贴住房策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县政府按照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年度供应计划,向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在市场上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政策性货币补贴。
第三条凡我县城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均可按本实施办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条城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安置就地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采取“先申后购、先购后补、分片实施”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在城市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拨入县住房保障基金帐户,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六条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保办)承担。
县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县建设局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第七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拥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三)未参加过房改或参加过房改未达到标准;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无私房或拥有私房未达到标准。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可视作一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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