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全面规范收费行为,实现收费合法有序、公开透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二、原则和依据
(一)原则
1.合法原则。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省政策规定。
2.公开原则。凡属收费,必须按照“软环境建设年”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要求,做到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全面公开,并且必须依法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3.审批原则。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凡属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经省、市价格部门批准。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4.《关于重新修订和发布2009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辽财非[2009]242号)。
5.《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9]15号)。
6.《关于修订和公布*市2009年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铁市财发[200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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