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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县域经济全面发展。

二、治超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施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交通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目的、意义,治理标准和措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报道。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三)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对“大吨小标”车辆不予年审。从2008年5月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月向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提供“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后的核定载质量数据。

(四)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集中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交通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统一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

2、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

3、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标准: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20吨;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重4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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