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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住房保障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旧城综合改造、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定海城区、临城新区、普陀城区,规划期限为2008至2010年。

第二章总体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市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已规划的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本规划期限内,市区新增保障廉租住房家庭500户以上,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13万平方米以上,基本实现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的目标。

第五条住房保障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应保尽保原则。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状况,对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进行调整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保障范围、方式和步骤

第六条本规划期间主要保障范围为市区常住户口、年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困难家庭,通过廉租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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