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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供应方案

为规范我市生猪流通经营秩序,保障生猪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负总责,统筹辖区内生猪及肉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相关工作,组织经贸、农业、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和食品公司及其定点屠宰厂(场),按各自职能分工协同实施本方案。

二、主要措施

(一)保障生猪供应和质量安全

1.建立定点供莞生猪基地。市农业、经贸部门与市外生猪产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门合作,选择规模化、集约化、能提供优质安全生猪的大型养殖基地或养猪合作社(协会),作为专供我市的生猪“定点供莞基地”(简称基地)。基地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互利双赢”原则,由产地县以上农业部门向我市农业、经贸部门提出申请,我市农业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对产地生猪生产规模、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综合考评,确认其能按照我市相关要求提供优质安全生猪后,由我市农业部门与生猪产地农业部门或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产地农业部门或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对当地申请供莞基地的生产规模、防疫用药等方面进行审查,把符合条件的基地向我市推荐,由我市经贸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和认定。具备资格的基地在我市经贸、农业部门备案,由两部门联合向全市公布信息指引。

2.定点供莞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养殖规模

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或年出栏生猪30000头以上的养猪合作社(协会)。合作社(协会)须由若干个会员(小规模养殖户)组成,有章程,已办理合法登记手续;协会统一向会员提供猪苗、饲料及防疫等服务;协会与会员签订保障生猪质量安全协议书。

(2)生产环境

养猪场远离市区,周围无工厂等污染;生猪饮用水为地下水或自来水,无水质污染;猪舍干燥、透风,布局合理,设施齐备。

(3)动物防疫

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监督;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及违法违规事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计划免疫、免疫标识、卫生消毒、疫情报告等制度健全,防疫记录齐全;疫病预防措施得力,免疫程序合理,抗体监测合格。

(4)饲料及兽药使用规范

饲料原料在保质期内,无发酵、霉变、异味,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依法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所使用的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使用药物添加剂,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用药记录准确、齐全;不使用人用药、原料药,不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成份的物质。

(5)疫病抗体监测及药物残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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