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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权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解决我县集体山林存在的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深化我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目标要求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发展林业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步伐。

(二)目标要求:做到“五个确保”,即: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林农负担明显减轻;确保乡村组织和林业部门的正常运转;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三)总体原则:

1.坚持权益平等。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因村制宜,形式多样。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5.坚持质量和进度并举,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方法,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任务,防止因求进度影响质量,留下隐患。

二、改革范围

(四)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政府划定的集体商品林。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已享受公益林资金补助的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

(五)强化权属有争议山林的管护。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县、乡(镇)两级政府应按照职责积极做好调处工作,维护林区秩序稳定。

三、主要内容

(六)明晰产权。明晰产权是指明晰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林地所有权维持林业“三定”时的不变,但要进一步确定山林的位置和界址,并逐宗勾绘到1:10000的地形图上,登记造册后重新核发新的林权证。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自留山稳定不变。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实行“生不补、死不收”,允许继承,也可依法转让,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自留山主所有。

2、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原责任山主要求继续承包的,允许继续承包,承包期限30-70年,但要重新签定承包合同,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承包合同的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由村组集体根据责任山的分配现状、地类、林种等山场条件讨论决定;不要求继续承包的,交村(组)集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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