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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辽宁省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149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在农民和动迁居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力争至*年1月1日,使各镇及涉农街道符合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均能享受到合作医疗的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努力减轻参加合作医疗的群众因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水平和抵御重大疾病导致贫困的能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各镇及涉农街道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和引导,增强群众的统筹意识。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被征地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按户籍所在地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和动迁居民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市、区、镇及涉农街道财政按规定给予资助。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镇及涉农街道为单位的统一筹资,统一管理。合作医疗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调整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地进行,又使参加合作医疗的群众能够充分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稳步推进,扩大覆盖。各镇及涉农街道要根据我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稳步推进,不断提高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以及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管委会统一领导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主任任组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和教育卫生局局长为副组长,发展改革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教育卫生局、监察审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镇及涉农街道分管领导为组员,负责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确定年度收费标准、支付标准、收缴管理办法及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合医办),合医办设在教育卫生局,负责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及时收集工作数据和信息,定期向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二)以镇及涉农街道为单位进行统筹。镇及涉农街道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成专人负责。各镇及涉农街道在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经费征缴、建档、建卡、经费专户管理及经费审核结算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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